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民初2073号
原告: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银荷花大厦****。
法定代表人:齐立国,董事长。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乐陵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广斌,总经理。
被告: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市**乐陵路****iv>
法定代表人:刘广斌,总经理。
原告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 欢
书 记 员 许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