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民初2163号
原告: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银荷花大厦****。
法定代表人:齐立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银桥金居**楼**div>
法定代表人:刘广斌,总经理。
被告: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乐陵路****v>
法定代表人:刘广斌,总经理。
被告: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部,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德仁路**>
法定代表人:刘广斌,总经理。
原告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纠纷、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原告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兴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