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722民初5073号
原告: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银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0215031K。
法定代表人:齐立国,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锋,山东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洪山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66807469。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垂景,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洪华,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集团公司)与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广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宏业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锋,山东广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垂景、石洪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业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山东广电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总计2597634元(其中工程款1501523元、截止起诉日利息为1096111元。利息自广电公司对案涉工程实际使用之日起算,以实际拖欠的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山东广电公司实际付清之日至);2.本案诉讼费由山东广电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期间,宏业集团公司通过投标方式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市单县分公司签订了9份《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传输杆线路工程施工项目合同书》,约定:宏业集团公司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市单县分公司分别在山东省单县黄堽镇、王庙乡、莱河镇、终兴镇、浮岗镇、曹庄乡、龙王庙乡、南城办事处、杨楼镇等地点,进行布设光缆、光缆接续、光缆成端接续、安装宽带箱、分纤箱等施工工程,九份合同总造价为1501523元。合同签订后,宏业集团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保质保量地按约定工期完成了施工工程,工程完工后山东广电公司内部自行验收完毕并很快让客户使用该工程。但自宏业集团公司施工完毕至今长达四五年的时间里,宏业集团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山东广电公司以内部程序没有走完为由,至今未支付一分钱的工程款。2020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拖欠中小企业工程款最长不能超过60日,迟延支付款项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因单县分公司不具有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特将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列为被告。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宏业集团公司的诉求。
山东广电公司辩称,1.宏业集团公司诉请工程款尚未达到付款条件。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价款应以山东广电公司审计定案的金额为准,涉案工程尚未验收审计,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审计定案,并由宏业集团公司开具发票后,山东广电公司方能付款。2.涉案工程应核减相应工程款。涉案工程存在“一管多芯”、“中继段测试不真实”等情况,应抵扣工程款。3.宏业集团公司主张9个工程无依据,涉案工程由宏业集团公司承建5个工程,其余4个工程系山东广电公司单县分公司自建。
宏业集团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工程名称为“菏泽市单县莱河镇郭坑等广电网络建设工程”的合同书及竣工技术文件(包含开工报告及初验报告)。
2、工程名称为“菏泽市单县曹庄乡朱奶奶庙村等广电网络建设工程”的合同书及竣工技术文件。
3、工程名称为“菏泽市单县南城马六行政村等广电网络建设工程”的合同书及竣工技术文件。
4、工程名称为“菏泽市单县浮岗镇郭庄塞村等广电网络建设工程”的合同书及竣工技术文件。
5、工程名称为“菏泽市单县黄堽镇土山等广电网络建设工程”的合同书及竣工技术文件。
6、工程名称为“菏泽市单县杨楼等乡镇光缆延伸”的合同书及竣工技术文件。
7、工程名称为“菏泽市单县孙六镇等乡镇光缆延伸”的合同书及竣工技术文件。
8、工程名称为“菏泽市单县龙王庙镇光缆延伸”的合同书及竣工技术文件。
9、工程名称为“菏泽市单县黄岗镇光缆延伸”的合同书及竣工技术文件。
以上证据证明宏业集团公司承建了山东广电公司发包的上述工程,并按时开工、完工,且工程已经初验。
上述证据经山东广电公司质证认为,1.对上述证据均有异议,不能宏业集团公司的证明目的,根据合同约定尚未达到支付工程款的条件。2.对合同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宏业集团公司提交的合同书中其的合同专用章与我公司持有的合同书中其公司的公章有明显差异,显然不是同一印章。3.宏业集团公司提交的九份合同中仅有五份合同涉及的工程是宏业集团公司所建设,另外四份合同中记载的工程(单县杨楼、单县孙六、单县龙王庙、单县黄岗镇光缆延伸)是广电单县分公司自行施工的,与宏业集团公司无关。4.除黄岗镇土山建设工程外,广电单县分公司均在工程初验过程中对宏业集团公司施工工程提出问题,告知其需要整改方能初验。另外,工程初验依据建设方、维护方、业主单位共同派员参加,工程初验报告上仅有牛海涛一人的签字,这样的初验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且因为广电系统人员分流,牛海涛已离开广电公司。
山东广电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电子邮件发送截图、《整改通知书存根》及邮件交寄单,证明宏业集团公司施工的工程不合格,山东广电公司下属广电单县分公司已通知宏业集团公司整改,但宏业集团公司未整改。
2、《整改通知书》(编号:HZGDSX2020001),证明宏业集团公司在给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的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光缆存在未复挂现象,必须按施工标准规范进行复挂;2、竣工图纸与实地不符;3、竣工图纸需注明竣工日期、施工人员;4、竣工图纸存在未施工工程;5、中继段报告存在复制、造假;6、经核实,接续盒一个热熔管存在多芯对接情况,严重违反了《菏泽广电网络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该《整改通知书》要求宏业集团公司限期整改。
3、曹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1民初6056号民事判决书、郓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5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山东广电公司的同类案件的处理、判决情况,供人民法院参考。
4、山东广电公司下属广电菏泽分公司与宏业集团公司签署的三份合同原件,证明宏业集团公司今天出示的合同中加盖的印章不真实。
宏业集团公司对山东广电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有异议,存根是山东广电公司单方面制作的,没有宏业集团公司的签字,不能证明山东广电公司对宏业集团公司进行了有效送达;电子邮件宏业集团公司方没有收到。整改通知发出时间是2020年9月15日即在山东广电公司进行初验合格并且已经实际使用后长达四五年的时间才发出,按照法律规定,对山东广电公司已经实际使用的工程应当视为验收合格。山东广电公司在出具初验报告的时候并没有提出上述需整改的问题,出具该通知是在宏业集团公司多次催款之后,山东广电公司为了逃避付款义务而故意制造障碍,该通知没有法律效力。证据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也不是最高院的判例,没有参考价值。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我方认可山东广电公司举示的合同书中宏业集团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我方提交的九份合同中宏业集团公司的印章也是真实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业集团公司提交的九份合同书中甲方均加盖山东广电公司单县分公司印章、乙方均加盖山东宏业公司印章,山东广电公司对其公司下属分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虽对宏业集团公司的印章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宏业集团公司对其举示合同书及山东广电公司举示的合同书中自己一方印章的真实性均表示认可,本院对双方印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故涉案合同书具有真实性。山东广电公司对宏业集团公司提交的竣工技术文件的证据三性有异议,经查证据1-5竣工技术文件中的初验报告均有山东广电公司方工作人员牛海涛的签字,应视为山东广电公司方对该初验报告的确认,该初验报告涉及内容系涉案工程,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证据1-5中竣工文件中初验报告的证据三性予以认定。证据6-9中竣工技术文件明确记载施工单位为山东广电公司单县分公司、无论是开工报告还是初验报告均无宏业集团公司方盖章或签字,体现不出与宏业集团公司的关联性,无法实现宏业集团公司方的证明目的,故对证据6-9中竣工报告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定。山东广电公司提交的整改通知及整改通知存根均是其单方制作,没有宏业集团公司方的认可,且时间均是2020年9月份,距离工程开工及初验已四五年之久,其整改通知书记载内容在工程初验时并未提出,故对整改通知书及存根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定。邮件交寄单收据只能证明山东广电公司曾向宏业集团公司方发送邮件,无法显示邮寄内容,故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山东广电公司提交的证据3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证据4经宏业集团公司质证对其真实性认可,并承认宏业集团公司存在与该合同书中不同的印章,故山东广电公司以此合同印章否认宏业集团公司举示合同中印章真实性的证明目的不能实现。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双方当事人的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1.2015年1月1日宏业集团公司与山东广电公司单县分公司签订传输杆线路工程施工项目合同书,约定工程项目名称为菏泽市单县黄堽镇土山等广电网络建设工程,工程于2015年1月1日开工、2015年5月1日竣工、工期120天,预算价款164983.07元。2015年1月1日,经双方盖章确认,宏业集团公司具备开工条件,正式开工。2016年10月28日,山东广电公司工作人员牛海涛对工程进行初验,结论为“工程质量良好,施工符合设计,特申请市公司工程技术部进行终验”。2.2015年1月20日宏业集团公司与山东广电公司单县分公司签订传输杆线路工程施工项目合同书,约定工程项目名称为菏泽市单县浮岗镇郭庄塞村等广电网络建设工程,工程于2015年2月1日开工、2015年6月1日竣工、工期120天,预算价款189862.60元。2015年2月1日,经双方盖章确认,具备开工条件,正式开工。2016年8月16日,山东广电公司工作人员牛海涛对工程进行初验,结论为“工程质量良好,施工符合设计标准,特申请市公司工程技术部进行终验”。3.2015年2月1日宏业集团公司与山东广电公司单县分公司签订传输杆线路工程施工项目合同书,约定工程项目名称为菏泽市单县南城马六行政村等广电网络建设工程,工程于2015年2月10日开工、2015年4月10日竣工、工期60天,预算价款143217.30元。2015年2月10日,经双方盖章确认,具备开工条件,正式开工。2016年11月17日,山东广电公司工作人员牛海涛对工程进行初验,结论为“施工符合设计标准,发现问题如下:马六行政村有两个分线箱未接,已通知整改,特申请市公司工程技术部进行终验”。4.2015年2月1日宏业集团公司与山东广电公司单县分公司签订传输杆线路工程施工项目合同书,约定工程项目名称为菏泽市单县曹庄乡朱奶奶庙村等广电网络建设工程,工程于2015年3月1日开工、2015年8月1日竣工、工期150天,预算价款173826.2元。2015年3月1日,经双方盖章确认,具备开工条件,正式开工。2016年10月28日,山东广电公司工作人员牛海涛对工程进行初验,结论为“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标准,初验中发现以下问题:西郭庄、东郭庄光缆复挂不完整……,已通知整改,特申请市公司工程技术部进行终验”。5.2015年7月1日宏业集团公司与山东广电公司单县分公司签订传输杆线路工程施工项目合同书,约定工程项目名称为菏泽市单县莱河镇郭坑等广电网络建设工程,工程于2015年8月1日开工、2015年12月1日竣工、工期120天,预算价款166792.98元。2015年8月1日,经双方盖章确认,具备开工条件,正式开工。2016年8月6日,山东广电公司工作人员牛海涛对工程进行初验,结论为“工程质量良好,符合设计标准,其中莱河陈李庄、莱河包庄与实际路由不符,已通知施工队整改,特申请市公司工程技术部进行终验”。6.宏业集团公司与山东广电公司单县分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签订工程名称为单县杨楼等乡镇光缆延伸工程的传输杆线路工程施工合同,于2015年6月1日签订工程名称为单县孙六等乡镇光缆延伸工程的传输杆线路工程施工合同,于2016年1月1日签订工程名称为单县龙王庙镇光缆延伸工程的传输杆线路工程施工合同,于2016年2月1日签订工程名称为单县黄岗镇光缆延伸工程的传输杆线路工程施工合同,但该四份合同对应的竣工技术文件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山东广电公司单县分公司,开工报告和初验报告中均显示施工单位为山东广电公司单县分公司,整份竣工技术文件中均无宏业公司签章。
另,庭审中宏业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多年,山东广电公司对于工程是否投入使用表示不知情,山东广电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理应知晓工程现状,其称不知情不符合常理,故本院认定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山东广电公司尚未将涉案工程款支付宏业集团公司。2020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为3.85%。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涉案工程是否达到付款条件;二、宏业集团公司要求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597634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宏业集团公司称其在项目完工后多次向山东广电公司催款,山东广电公司推脱至今未付;山东广电公司认可涉案工程款尚未支付,但称是宏业集团公司的原因造成工程至今未终验及审计,致使涉案工程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从宏业集团公司举示的竣工技术文件中的初验报告看,山东广电公司方工作人员在进行初验后基本认可工程质量,并注明“特申请市公司技术部门进行终验”,说明在2016年工程初验后即可进行终验,而提出申请方也系山东广电公司下属的单县分公司,按照常理其上级公司应该及时进行终验;另一方面,从一般逻辑分析,宏业集团公司作为施工方,在工程完工后未取得工程款的情况下,应该会积极配合竣工验收以达到工程款领取条件。综合上述两方面考虑,山东广电公司辩称是宏业集团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工程无法终验无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建筑行业交易习惯,本院对其该项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涉案工程山东广电公司已投入使用,视为已经最终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山东广电公司主张根据涉案施工合同“三、工程价款。3.工程款支付”,工程要在终验合格且经其方指定的审计单位审计后才可以支付工程款。根据本案证据,宏业集团公司承建的证据1-5合同书项下的工程已经初验合格达四余年之久,山东广电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系宏业集团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无法终验、审计,且山东广电公司的对案涉工程使用的事实,应认定为工程已终验合格,若严格按照上述合同条款的约定,势必损害宏业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宏业集团公司在工程完工且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要求山东广电公司支付工程款不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首先是工程款的计算标准和方式。山东广电公司主张宏业集团公司提交的合同中的价款仅为预算价,工程造价应经审计认定。本院认为,山东广电公司对涉案工程已经初验,未对合同中的工程价款进行变更,且现已投入使用,视为工程经竣工验收,山东广电公司亦未提供能够推翻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的相关证据,故宏业集团公司要求按照合同价款计算工程款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关于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宏业集团公司主张涉案九份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并经初验合格,但其提交的竣工技术文件显示单县杨楼等乡镇光缆延伸工程、单县孙六等乡镇光缆延伸工程、单县龙王庙镇光缆延伸工程的传输杆线路工程及单县黄岗镇光缆延伸工程的施工单位均为山东广电公司单县分公司,本案中宏业集团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上述四项工程由其实际承包和建设的相关证据,宏业集团公司要求山东广电公司支付其上述四项工程的工程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宏业集团公司可以在拥有相关证据时另行主张权利。对于另外五份合同(菏泽市单县黄堽镇土山等、浮岗镇郭庄塞村等、南城马六行政村等、曹庄乡朱奶奶庙村等、莱河镇郭坑等广电网络建设工程)项下的工程款838682.15元(164983.07元+189862.60元+143217.30元+173826.20元+166792.98元),山东广电公司应予支付宏业集团公司。山东广电公司还辩称宏业集团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诸多问题,应在工程款中扣减。其提交的证据显示,整改通知均是2020年9月份发出,而工程在此早已完工且初验多年,山东广电公司无法证明上述工程问题是宏业集团公司施工造成。况且,涉案工程已被山东广电公司投入使用,根据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山东广电公司要求扣减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宏业集团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宏业集团公司称其工程利息的起算日期为山东广电公司实际使用的日期,但未明确涉案工程被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酌定自起诉之日起算。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书中未约定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工程款利息应以工程款838682.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38682.1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838682.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81元,减半收取计13791元,由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4467元,由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永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