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3082号
原告: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2号大众传媒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齐立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星,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1398号。
主要负责人:万京春。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河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商中路384号。
主要负责人:盖永刚。
原告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河县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兴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霞
书 记 员 刘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