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2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饶广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镇晋王村。
法定代表人:高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县大王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西营村。
法定代表人:李绪章,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民初6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广饶县大王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广饶县大王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的村级资金由广饶县大王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代管)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大王支行2170016424205000010779账户上的存款918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1×××06)。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尹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