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22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饶广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镇晋王村。
法定代表人:高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县大王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西营村。
法定代表人:李绪章,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饶广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饶县大王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523执22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东亮
审判员 李学海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