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2264号
申请执行人广饶广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镇晋王村。
法定代表人:高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县大王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西营村。
法定代表人:李绪章,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民初6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饶县大王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大王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代管资金至4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申请执行人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尹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