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特286号
申请人:山东鲁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西安交大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郭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丽丽,聊城东昌君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京路**(西院)****/div>
负责人:俞能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刚,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1月05日立案受理的申请人山东鲁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0年11月03日经东昌府区道交一体化调解点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2020年12月05日前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申请人山东鲁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33308元(支付至申请人山东鲁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铁路支行37×××98银行账户)。
二、申请人山东鲁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一次性赔偿终结,双方再无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鲁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2020年11月03日经东昌府区道交一体化调解点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刁贵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德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