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安徽江汽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9193号
原告:山东鲁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西安交大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郭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丽丽,聊城东昌君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江汽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蓬路**/div>
法定代表人:佘才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梦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京路**(西院)****v>
负责人:俞能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刚,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鲁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江汽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2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通知原告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至今不予交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鲁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刁贵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郭德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