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博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2731号
原告:青岛博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关松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9378660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红,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2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青岛博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博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博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5元,由原告青岛博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