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81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青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808471322(1-2)
法定代表人:江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铎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徐塘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327667239。
被执行人:吴明月,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铎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吴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881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皖1881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凤维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