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26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鲁传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皖1802民初2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款6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15元,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资金、车辆、证券、工商等其他财产信息;
2、经宣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财产信息;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人高消费;
4、本院至被执行人安徽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