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执27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塘商务中心第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853265609B(1-1)。
法定代表人:鲁传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802民初25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案件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13元,执行费20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总对总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车辆等资产信息;
2、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账户、不动产、相关商业保险等财产。
3、本院已将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红兵
审判员 谢跃华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成丽
书记员杜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