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昂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执27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塘商务中心第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853265609B(1-1)。

法定代表人:鲁传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802民初25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案件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13元,执行费20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总对总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车辆等资产信息;

2、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账户、不动产、相关商业保险等财产。

3、本院已将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红兵

审判员  谢跃华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成丽

书记员杜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