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昂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成超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执2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鲁传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成超,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2018)皖1802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承担案件执行费1376元。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成超已足额给付由其负担合同款56214.3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成超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1802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红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