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昂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民终85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华军,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安徽省昂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塘商务中心第三段302室。
法定代表人:鲁传荣,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鲁传荣,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上述两一审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良军,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一审被告安徽省昂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鲁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802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以另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前香
审 判 员 魏牟莉
审 判 员 满先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朱 林
书 记 员 杨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