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昂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昂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02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昂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塘商务中心第三段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853265609B(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昂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昂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装修款2999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94元、执行费444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融汇锦江E区3幢3单元1102室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已经评估。本案暂无法变现。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龙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