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02执83号
申请执行人:陶治霞,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昂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塘商务中心第三段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853265609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陶治霞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昂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3日作出的(2018)皖1802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昂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陶治霞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昂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借款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6678元、执行费5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皖P×××××号车辆,上述车辆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皖P×××××号车辆。
二、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