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982民初1883号
原告任丘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任丘市京开路南于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109572459A。
法定代表人任艳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向东,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鼎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8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573106756。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田艳军,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易县。
原告任丘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诉被告北京鼎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承公司”)、田艳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承公司、被告田艳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鼎承公司返还原告10万元,并承担利息1753元。(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4月1日按LPR利率计算,以后顺延至还清之日止)。被告田艳军承担保证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鼎承公司向原告承诺将邯郸御铭轩花园总承包工程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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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建,由原告给被告交纳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并承诺可以让原告在2020年10月20日前入场施工,如不能按约定入场,被告退还本金,加算银行利息,由被告田艳军为被告鼎承公司提供担保,并约定可以在任丘市法院起诉。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10万元保证金之后,被告至今未能让原告入场施工。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鼎承公司、田艳军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建筑公司提供的被告鼎承公司作出的《承诺书》载明:“我北京鼎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向任丘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承诺邯郸御铭轩花园总承包给洽谈建筑公司,同时该公司向北京鼎承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合同履约金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打入鼎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北京鼎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新平北路支行02×××89,刘建军,入场时间定为2020年10月20日前入场,同时也可承包北京鼎承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其他项目,如2020年10月20日前不能按双方约定入场,我公司一次性退还本金,加银行利息,一式两份特此承诺担保人:田艳军1324211978××××××××如双方达不到共识,可以到任丘市法院起诉”。
2020年9月2日原告建筑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号50×××87向被告鼎承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2×××89转款100000元。被告鼎承公司未按《承诺书》约定期限准许原告入场施工。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承诺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鼎承公司接收原告建筑公司的款项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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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鼎承公司应当按照《承诺书》中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其应当返还原告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0万元。被告鼎承公司承诺如2020年10月20日前不能按双方约定入场,该公司一次性退还本金,加银行利息。现原告主张利息按LPR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4月1日为1753元,以后顺延至款项清偿之日。原告计算数据有误应予纠正,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为1719元(100000元×3.85%×163天÷365天),以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顺延计算。被告田艳军自愿为被告鼎承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被告田艳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鼎承公司、田艳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鼎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任丘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100000元及利息1719元(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4月1日,以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田艳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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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1167.53元,由被告北京鼎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田艳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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