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

任丘市宋胖脚手架厂、任丘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982民初4648号
原告:任丘市宋胖脚手架厂,住所地:任丘市麻家务镇杨各庄村。
经营者:宋双宝,男,汉族,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红,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京开路南于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任艳朝,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向东,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丘市宋胖脚手架厂与被告任丘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丘市宋胖脚手架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红、被告任丘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丘市宋胖脚手架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钢材款480998元,垫资费487113元(自2020年11月4日至2021年6月15日),以后垫资费按照每天442元计算直至给清全部钢材款及垫资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应按照钢材款480998元从2018年6月9日后按照每天千分之三给付违约金。诉讼请求中垫资费计算时间为2018年6月9日计算到2021年6月15日。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九建公司凯旋城项目部2018年5月10日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九建公司项目部购买使用原告钢材,原告共出售给被告项目部235.037吨钢材,合同约定货款应该在开具收条日起算,30天内付清全款,如未按时清款需支付每吨每天4元垫资费。2018年12月31日付清所有批次钢材款项。但剩余钢材款及垫资费被告项目部方拒绝给付,项目部为被告九建公司组成部分,债务应归被告九建公司负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任丘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提交答辩状称,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钢材销售合同,原告提交的合同中加盖的公章并不是被告的公章,我方申请对合同中加盖的公章是否为被告的公章进行鉴定。合同中甲方公章不是被告的公章,不能因该合同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二、原告所诉钢材款数额,被告不予认可,不存在垫资费和违约金的问题。何文刚不是我公司员工,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对账单只注明了欠款数额和钢筋吨数,对违约金和垫资费不认可,通过对账单也可以看出原告的两次货物应收货款为97万元,认可已还款70万元。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0日,原告任丘市宋胖脚手架厂(乙方)与任丘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瑞晟.凯旋城项目部(甲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因在凯旋城四期工程项目需要,向乙方购买钢材,工程钢筋总量约800吨,乙方负责运输,由甲方委派专人验收货物,甲方应在送货单或收货单上签名,甲方委派专人姓名何文刚。付款方式:每批钢材到场甲方指定的材料员验收并开具收条,货款应在开具收条日算起,30天内付清全额款。甲方如未按时付清货款需向乙方支付每吨每天4元的垫资费,并在30天内一次性结清垫资费和货款。2018年12月31日付清所有批次的钢材款项,如果甲方没有按时支付钢材款,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且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有未结清欠款每日日计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提供指定结算员姓名何文刚。甲方:任丘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瑞晟.凯旋城项目部合同专用章(盖章),授权代理人:何文刚(签字),乙方:任丘市宋胖脚手架厂合同专用章(盖章),宋双宝(签字)。
2020年11月3日,原告任丘市宋胖脚手架厂与何文刚签订《对账单》,内容为:2018年4月24日应收货款501761元、钢材吨数124.43吨、垫资18年5月24日截止19年7月17日419天、每吨每日4元、垫资金额208545元、货款+垫资款710306元、还款700000元、应收余款10306元;2018年5月9日应收货款470692元、钢材吨数110.607吨、垫资18年6月9日截止20年11月3日878天、每吨每日4元、垫资金额388452元、货款+垫资款859144元、应收余款859144元,合计869449元。何文刚在《对账单》下空白处手写:“第一次钢筋欠款10306元(手印),第二次钢筋110.607吨(手印),2018年5月9日进货,现场收货人何文刚(签字手印),2020年11月3日(手印)”。
2019年7月17日,被告九建公司通过他人账户向原告支付货款700000元。
被告九建公司对《钢材购销合同》上任丘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出具《关于印章印文鉴定意见表述的说明》,表述印章印文真伪的确认应在法庭通过双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质证后,由合议庭作出裁定,鉴定人仅对依据样本印文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2021年12月16日,任丘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回鉴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九建公司凯旋城项目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九建公司凯旋城项目部向原告购买钢材,被告九建公司凯旋城项目部指派何文刚验收货物,指定何文刚为结算员,合同上盖有原告公司合同专用章及被告九建公司凯旋城项目部合同专用章,被告对《钢材购销合同》上凯旋城项目部的印章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印章系伪造,也未提交证据反驳印章的效力,故本院对凯旋城项目部印章予以认定,对《钢材购销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被告认可向原告支付700000元钢材款,即被告认可向原告购买钢材的事实,对被告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该合同对原告公司和被告九建九建公司凯旋城项目部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九建公司凯旋城项目部作为被告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被告九建公司承担,被告九建公司支付原告货款计承担违约责任。
《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何文刚系被告方联络人和结算员,故何文刚与原告2020年11月3日签订的《对账单》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对账单上显示2018年4月24日钢材应收货款为501761元,2018年5月9日钢材应收货款为470692元,故被告购买原告钢材货款共计972453元。关于违约金计算,原告主张按照《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的每吨每天4元垫资费及未结清欠款每日日千分之三违约金计算,被告对垫资费和违约金不认可,垫资费和违约金均是对被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告一并主张,违约责任约定过高,本院统一调整为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自被告逾期付款之日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原告付款700000元,优先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9166.51元,剩余款项抵扣欠货款,故至2019年7月17日,被告欠原告货款为441619.51元,后续违约金以欠货款数441619.51元为基数,暂计算2019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为136018.81元,以后逾期付款违约金顺延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丘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丘市宋胖脚手架厂货款441619.5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36018.81元(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7月17日,以后逾期付款违约金顺延计算),共计577638.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0.56元,由被告任丘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负担4021.85元,原告任丘市宋胖脚手架厂负担2718.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文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