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2执17号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京开路南于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任艳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易县。
被执行人北京鼎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任丘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鼎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冀0982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1719元,缴纳执行费142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2年1月1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2年1月2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2022年3月7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22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鼎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2民初188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景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彤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