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兴隆船舶有限公司

某某根与无锡市兴隆船舶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根与无锡市兴隆船舶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9
*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和民初字第327号
原告**根。
被告无锡市兴隆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楝聚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苏无锡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根与被告无锡市兴隆船舶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根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根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根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