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321民初2868号原告:***,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被告:河南诚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沿河西路12号。原告***与被告河南诚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已自觉履行债务,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3.8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保全费2755.91元,退回原告***。审判员***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