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103民初6639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求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林馨苑小区(永州大道东侧、陶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永州市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林馨苑小区(永州大道东侧、陶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求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市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92元,减半收取11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