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求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求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市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103民初6639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求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林馨苑小区(永州大道东侧、陶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永州市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林馨苑小区(永州大道东侧、陶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求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市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92元,减半收取11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