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交科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交科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31号
原告***,工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湖北省郧西县郧西大道8号)律师。代理权限:起诉、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保全等。
被告***,驾驶员。
被告武汉交科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岸区谌家矶街****一号武汉市超峰玻璃有限公司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路五堰鼎泽峰大厦3-502)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签本案法律文书。
原告***诉被告***、武汉交科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万家贞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