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交科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市雄州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交科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24民初919号
原告:荆州市雄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熊河镇跃进村(原跃进砖瓦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交科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特**武汉市超峰玻璃有限公司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荆州市雄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交科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2019年11月11日,原告荆州市雄州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雄州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雄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荆州市雄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熊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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