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福临门木业有限公司、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842号 申请人:青岛福临门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高家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77397288E。 法定代表人:陈淑芬,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61972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福临门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物。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凭证(保险赔偿限额3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福临门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青岛福临门木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金 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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