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1403号
原告:亨特道格拉斯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经开大厦12B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9230080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61972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亨特道格拉斯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亨特道格拉斯建材(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8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亨特道格拉斯建材(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