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770号
申请人:桓台县索镇鼎坤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张北路39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1MA3G8GMT14。
经营者:**,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61972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桓台县索镇鼎坤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桓台县索镇鼎坤装饰材料经营部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桓台县索镇鼎坤装饰材料经营部提出保全被申请人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45元,由申请人桓台县索镇鼎坤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