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2601号
申请人:桓台县索镇鼎坤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张北路39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1MA3G8GMT14。
经营者:**,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61972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桓台县索镇鼎坤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2022)鲁0321财保770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桓台县索镇鼎坤装饰材料经营部提出保全被申请人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