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81民初483号之三
原告:龙口市百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村北(送达地址: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天马中心大厦20楼2001和2008室,收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MA3CH6PT9T。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劲松六路96号3号楼101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DCN5G5T。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71年4月18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619721E。
法定代表人:***。
被告:龙口市工商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黄城劳动局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91541769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龙口市工商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南山路与北大街交汇处幸福里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060416964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口市百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和贸易有限公司、***、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工商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口市工商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龙口市百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口市百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和贸易有限公司、***、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工商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口市工商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自行达成和解,依法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口市百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90元,减半收取7845元,由原告龙口市百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龙口市百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