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2708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295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61972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71号29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5591063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9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青岛缆海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关工业园台塑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32148211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与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嘉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缆海工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