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2259号
原告:**,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619721E。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16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9月5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第三人:青岛恒安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阜新路12号24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C8L8H4Q。
法定代表人:赵坤宇,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恒安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玉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