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2民初2714号
原告:青岛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温州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青岛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莘县眼科医院。
住所地:山东省莘县樱桃园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青岛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莘县眼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6元减半收取1578元,由原告青岛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田洪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