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4978号
原告:青岛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温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8676333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公交集团胶州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胶州市北关工业园吉林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556891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公交集团胶州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青岛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2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孙超
审判员*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