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终3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嘉柘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菊英,女,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温州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青岛嘉柘源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嘉柘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嘉柘源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嘉柘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1元,减半收取1455.5元,由上诉人青岛嘉柘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甜
书记员于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