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4民初5138号之二
原告:青岛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温州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86763335W。
法定代表人:李仕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玉珠,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志强,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嘉拓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付雪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嘉拓源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担保物申请,要求解除对胶州市杭州路方井园小区(建华)35号楼4单元301户,并已重新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杨兆海位于胶州市杭州路方井园小区(建华)35号楼4单元301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鹏
人民陪审员 黄 燕
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明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