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191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温州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86763335W。
法定代表人:李仕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宁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宁家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214MEA107894H。
法定代表人:宁维厚,该社区主任。
申请执行人青岛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宁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鲁0214民初174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33042元,扣除执行费3293元,剩余案款22974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74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翠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