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青岛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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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03民1619号之一原告***,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东城街道办事处怡景园小区5栋4单元423号,公民身份号码15040319700929251X。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2,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系***妻子。被告青岛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温州路248号。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3,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某,青岛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马某,男,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市民,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南一小区5号楼4单元201号。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某,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马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高贵君审判员刘晓红人民陪审员任丽娜二O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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