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特327号
申请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林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意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
申请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2〕580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称,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不当。经被申请人**确认的辞职申请单显示其于2021年5月31日申请离职,且从辞职申请单以及案件要素调查表的内容中,皆可看出被申请人系主动申请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双方并未达成生效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外,相关法规虽然对“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特别规定,但并不限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平等、自由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主动提出辞职,且辞职申请送达申请人后即生效,被申请人不应反悔并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二、国家发放的生育津贴不应纳入被申请人平均工资范围,因此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应为3560.12元,仲裁裁决对“被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6847.12元”的计算并无根据,认定事实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综上,请求撤销本案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申请人的撤裁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在案件要素调查表的“解除原因”中勾选“劳动者单方解除”属于笔误,事实为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此外,生育津贴应纳入被申请人平均工资的计算范围。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撤裁申请。
申请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工资记录,拟证明被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期间工资明细。申请人提交的辞职申请单、案件要素调查表等其他证据双方确认均为仲裁时提交并质证过的证据。
被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在仲裁已经提交银行流水,证实离职前十二个月期间工资。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故本案针对申请人的主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应撤销的情形。
关于申请人主张仲裁委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认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申请人发送辞职申请单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通知被申请人签名。被申请人签名后发回给申请人,同时对协议书上载明的赔偿金数额提出疑问,申请人回复金额是协商一致的。由此可见,双方就离职问题进行了协商。被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签名,申请人最终未在协议书上盖章,也未按协议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未改变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经协商而解除的事实。故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辞职申请单、案件要素调查表不能证实仲裁委的认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关于申请人主张仲裁委对被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数额认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了工资发放情况的银行流水清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其根据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清单制作的工资表。对比二者,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剔除被申请人休产假时社保发放的生育津贴。因申请人未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被申请人产假期间的工资,故仲裁委根据被申请人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清单,从申请人正常发放被申请人休产假前的工资开始往前倒推十二个月核算出被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仲裁委该认定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予撤销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其要求撤销终局裁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2〕580号终局裁决的申请。
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文建
审 判 员 邹殷涛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 根
书 记 员 成汶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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