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12666号
原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7817586XW。
法定代表人:钱林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意丰,女,员工。
被告: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5号新光天地花园品贤苑13卡(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0166619A。
法定代表人:林作涛。
被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讲堂路2号(福马路南侧与晋安南路东侧交叉处)福晟??钱隆大第9#楼27层07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869030835。
法定代表人:金定胜。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力奥公司)、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晟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凯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意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普力奥公司、福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伦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普力奥公司、被告福晟公司向原告支付票据款750000元;2.判令被告普力奥公司、被告福晟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2020年9月30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9日,被告凯伦公司向原告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金额合计750000元,到期日为2020年9月30日。2019年12月27日,原告背书转让给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巴德富公司)。2020年9月30日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此票据到期发起提示付款,显示票据拒付,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追索原告进行清偿,后原告清偿此笔款项。本案被告福晟公司为本票据的背书保证人。截止原告起诉之日,二被告仍未支付票据款。由于被告未能按期兑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普力奥公司、被告福晟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凯伦公司提交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内容显示:票据号码为23016030000682019100948963758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普力奥公司,票据金额为7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10月9日,到期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收票人为凯伦公司,可再转让,保证人为福晟公司,保证日期为2019年10月16日,背书人顺序为凯伦公司-常熟巴德富公司,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另查,凯伦公司提交新光天地花园六期9、10、11幢防水材料采购合同显示:普力奥公司为甲方、购货单位,凯伦公司为乙方、供货单位,签订时间为2019年7月8日,双方因新光天地花园采购合作,乙方向提供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单价按合同附件三单价确认表,材料含税总价款为2960691.83元,按月结算该月供应或款项的100%,不留质保金,支付提供12个月商业承兑汇票,贴息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约定了其他事项。落款处有凯伦公司、普力奥公司印章。
本院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作为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具有文义性、有价性、要式性、流通性、无因性等特征。票据到期提示付款被拒付,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法律形式完备,要素齐全、真实,应为有效票据。凯伦公司以票据持票人、收票人的身份向普力奥公司、福晟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在案证据未显示凯伦公司系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或明知有前列情形而出于恶意取得涉案汇票,故凯伦公司依法享有涉案汇票的票据权利,凯伦公司作为持票人在涉案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后,有权对出票人和保证人行使追索权。普力奥公司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福晟公司作为涉案汇票的保证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就出票人的债务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凯伦公司要求普力奥公司、福晟公司连带支付涉案汇票金额750000元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故凯伦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750000元及利息(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71元(原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钰
周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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