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终9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通光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302。
法定代表人:丁彤。
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9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顾 茵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