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辖终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6XW,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T,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通光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建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力橡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2)苏0684民初4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凯伦建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采购订单》中明确约定送货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号,即上诉人所在地,应认定该送货地址为合同履行地。该案的被告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为苏州市吴江区,应当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回力橡胶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双方未就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为索要货款,回力橡胶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案涉争议标的为货款8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回力橡胶公司为接收方,应当认定其所在地为案涉合同履行地。合同双方约定履行地的表述须具体明确,不能将送货地、到货地或者安装地直接等同于约定履行地点。凯伦建材公司主张《采购订单》中约定了送货地址,应当认定该送货地址为合同履行地,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回力橡胶公司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该院亦已受理,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德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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