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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129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04435440A。
法定代表人:朱勤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嘉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桃园路587号中电科(嘉兴)智慧产业园1期4号厂房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77576016J。
法定代表人:沈喜明,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嘉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4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472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12元,减半收取4756元,由上诉人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宁建龙
审判员杨剑
审判员黄阁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