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82执19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129号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04435440。
法定代表人:朱勤华。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2民初3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8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金5019089.94元、利息2547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50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他案已处置,并进行了分配,本案受偿536470.83元及案件受理费23503元,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本案及他案进行了扣划,并进行了分配,本案受偿10609.51元。截至2018年12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547080.34元及执行费52740元,尚有执行款元4497480.6元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482执19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纪彩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