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2民初35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申请人: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129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勤华。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浙0482民初353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卫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冯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