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

平湖市众合投资有限公司、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82执19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众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城西路599号1013室。组织机构代码:35541783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工路南侧2633号内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2762959-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129号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0443544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本院在执行平湖市众合投资有限公司与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2018)浙0482执1972号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众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底前支付1295264元,于2019年10月底前支付的1216766元,如被执行人未按约支付,则需另外承担违约金160000元。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众合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482执1972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戴 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