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2民初3531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告: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129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04435440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万卫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冯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