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颜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华邦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天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1民初230号之一
原告:杭州富阳华邦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65227672N,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上村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国,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097043153U,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城塔坞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华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阳华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华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华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3元,减半收取4861.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381.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华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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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