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1729民初4017号
原告:***,女,195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蔡县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河南新蔡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西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南新蔡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新蔡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蔡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065.6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9日上午,***在其自家责任田干活,不慎掉进坑内摔伤,被送到新蔡县人民医院治疗,2017年10月3日出院,先后花医疗费15000多元,出院后在关津乡春阳医院门诊挂吊针花784元,后才知道是被告移动电线杆后,没有填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新蔡供电公司答辩,1、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依据,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要求赔偿数目过高3、原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G106国道从南到北架高压线电杆,把原高压电线杆往西移,原挖坑废弃不再使用。2017年9月19日上午,***在其自家责任田干活,不慎掉进该废弃坑内摔伤,被送到新蔡县人民医院治疗,2017年10月3日出院,住院23天,先后花医疗费14977.96元,出院后在关津乡春阳医院门诊挂针花费784元,以上合计15761.96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另查明,原告在新蔡县鼎顺能源有限公司打工,每月工资1600元。2016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696.74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是供电线路管理和维护者,被告将原电线杆往西移,原废坑没有填平,也没有警示标志,致使原告坠入摔伤。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医疗费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行走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为宜。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15761.96元。2、误工费按实际工资即(1600元÷30天)×23天=1226.66元。3、护理费按照上年度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696.74元/年计算23天,即(11696.74元÷365天)×23天=737.05元。4、营养费按照30元/天计算23天,即69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计算23天,即1150元。6、交通费酌定500元。以上原告的损失共计20065.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网河南新蔡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065.67元的80%计款16052.5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清结。
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负担28元,被告国网河南新蔡县供电公司负担1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