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南新蔡县供电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国网河南新蔡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1729民初1647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原告:***,女,200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新蔡县。系原告**美长女。
原告:***,女,2010年7月2日生,汉族。住新蔡县。系原告**美次女。
原告:***,女,201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新蔡县。系原告***三女。
原告:***,女,201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系原告**美四女。
原告:***,又名***,女,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系原告**美婆婆。
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新蔡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国网河南新蔡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新蔡县。
法定代表人:魏西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南新蔡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新蔡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蔡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万元(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六原告均系受害人**保的近亲属。2017年6月8日下午3点左右,***和***、***一块在新蔡县××镇××村委××村鱼塘钓鱼时,不慎鱼杆头与上面的高压线接触,把**保当场击倒在地,身体抽搐。“120”救护车到达现场时,***已经死亡。当时龙口供电所工作人员也到达现场。**保死亡后,曾找被告协商处理,被告让依法诉讼。原告认为,被告供电公司作为管理者,没有及时检修电路、没有安全警示标志,该高压线没有达到国家架线高度,导致**保触电死亡,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新蔡供电公司答辩,1、原告要求被告起诉没有依据,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电力线路的高度达到相应的规定,该区域不是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地段3、原告的亲属***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违法电力设施的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其死亡,是自己的原因所致4、虽然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线路的管理者,原告说没有及时检修线路与本案无任何关联5、原告提出有关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过高无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和**保系夫妻,原告***、***、***、***该二人子女,原告***系**保母亲。2017年6月8日下午3点左右,***和他人一起在新蔡县,在钓鱼过程中鱼竿触及该沟塘上方被告架设的10KV高压线,被电击死亡。经本院现场勘验,**保钓鱼的沟塘位于****朱庄西边,该沟塘上南、北方向为被告架设的10KV高压线,***被电击身亡的地点在该沟塘东边一生产小路上,该小路东边亦是沟塘,小路往北是庄稼地。经测量,事发地上三根高压线中最东边一根高压线(也是现场三根高压线中距地最低的高压线)距地5.66米。另查明,根据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居民区高压线对地距离为6.5米,非居民区高压线对地距离为5.5米,居民区界定为:工业企业、港口、码头、火车站、市镇、乡等人口密集地区;上述居民区以外的地区,均属非居民区;虽然时常有人,有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未建房屋或房屋稀少的地区,亦属非居民区。
本院认为,本案死者**保系事发地村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其在高压线路下进行垂钓的危险性,而其自身由于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其死亡结果应承担全部责任。经现场勘验,本案事发电力线路所在区域应为非居民区,且被告架设的高压线路达到相应的高度,被告对于本案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对于本案的发生原、被告均无过错,根据死者四个子女均年幼、原告的家庭情况及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情考虑被告给予原告经济补偿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网河南新蔡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予原告***、***、***、***、***、***经济补偿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